如何弄清归责原则来了解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责任分配?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责任分配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归责原则: 首先是过错责任原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简单说,一起交通事故发生,肯定是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没行为就没责任;然后看这个行为对事故发生作用的大小;最后看当事人过错有多严重。比如说,一方闯红灯,另一方正常行驶,闯红灯的行为对事故发生作用大且存在明显过错,那么闯红灯一方就要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是因果关系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这就是说,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要判断哪些行为在事故里起了作用以及作用大小,只有和事故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车辆正常行驶,突然遇到一个行人横穿马路,车辆避让不及发生碰撞,行人横穿马路的行为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人就要对事故负责。 最后是过错推定原则。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这意味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直接从损害事实就能推定致害人有过错,不需要受害人来举证证明。比如,一辆车肇事后逃逸,那就先推定它有责任,要是它不能证明自己无责,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