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中病历丢失由谁来证明?

我遭遇了医疗事故,医院说病历丢了。现在不知道该由谁来证明病历丢失这件事,我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不清楚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到底该由哪一方负责证明病历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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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纠纷里,确定由谁来证明病历丢失,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步。这不仅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到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病历的重要性。病历是对患者疾病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详细记录,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证据。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这就意味着,医疗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妥善保存患者的病历。 接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诉讼原则,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导致病历丢失,进而引发医疗事故,患者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患者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比如,患者可以提供就诊的相关票据、检查报告、证人证言等,以此来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过,以及曾经存在病历这一事实。 然而,在医疗纠纷中,由于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掌握着病历等关键证据,患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法律也赋予了医疗机构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这表明,如果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病历,而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或声称病历丢失,医疗机构需要对病历丢失的原因进行合理说明,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可能会推定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在医疗事故中,证明病历丢失的责任并不是完全固定在哪一方。患者需要先初步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以及病历存在的事实,而医疗机构则需要对病历丢失的情况进行合理说明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医疗机构更加规范地管理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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