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由谁来举证?

最近身体不舒服去医院看病,结果病情不但没好转还加重了,怀疑可能是医疗事故。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不清楚在要求赔偿时举证责任是怎么划分的,想知道到底是患者自己来举证,还是医院举证,希望能了解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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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赔偿纠纷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里,患者一方有首要义务来证明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契约关系,并且已经发生了医疗损害事件。这意味着患者得证实自己和被告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同时证明自己遭受了具体明确的医疗损害。比如,患者可以利用交费单据、挂号凭条等诊疗凭证,还有病历记录和出院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即便患者无法提供全部这些证据,但只要有其他能充分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间接证据,也能作为判断存在医疗关系的有效依据。 而对于医疗机构来说,需要针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这两个方面进行举证。这是因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掌握着更多的专业知识和诊疗信息,让其承担这部分举证责任较为合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没有过错,那么医疗单位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提交由各自保存在手中的所有相关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编制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都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总之,在医疗事故赔偿举证上,患者和医疗机构各有其举证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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