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由谁举证?
我怀疑自己遭遇了医疗事故,打算打官司维权。但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到底是我自己要负责拿出证据,还是医院来提供证据,也不明白具体要证明些什么。想了解在医疗事故诉讼里,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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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较为特殊。一般来说,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患者往往难以知晓医疗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和专业判断,医疗机构作为医疗行为的实施者,更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来证明医疗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例如医疗机构要提供详细的病历记录、治疗方案、检查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以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且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完全不需要举证。患者仍然需要提供一些基本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在该医疗机构接受了医疗服务,并且遭受了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比如就诊记录、医疗费用单据、身体损伤的证据等 。例如患者需提供详细的病历记录,包括医生的诊断过程、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这些病历资料是证明医疗行为的重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明确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上述举证责任。总之,在医疗事故诉讼里,双方都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以此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准确认定责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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