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一种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关系中,提供财产的一方叫做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接受担保的一方就是债权人,也被称作抵押权人;用来抵押的财产则被称为抵押物。例如,甲向乙借款,甲或者第三人丙用自己的房产向乙设定抵押,这里甲或丙就是抵押人,乙是抵押权人,房产就是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抵押担保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就明确了抵押担保的基本定义和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物。《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比如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不得抵押的财产,像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 抵押担保的设立一般需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等条款。对于一些特定的抵押物,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例如,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实现抵押担保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总之,抵押担保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涉及抵押担保的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