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该机关进行处理的程序。它是行政赔偿的前置程序,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索赔,也让行政机关有自我纠错的机会。 在陕西省汉中市运用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首先要明确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赔偿请求人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等内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如果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在陕西省汉中市运用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赔偿请求人要准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规范提交赔偿申请,了解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期限和方式,并且清楚自己后续的救济途径。这样才能更好地运用该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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