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怎样退股?


挂名股东,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登记名册上有名字,但实际上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享有实际股权权益、也不承担相应风险的人。他们可能是应他人请求,出于帮忙等原因,将自己的名字登记为股东。 挂名股东退股有多种方式。第一种是股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意味着,挂名股东可以把自己名义上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如果是转给其他股东,相对来说流程会简单一些;要是转给股东以外的人,就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种是公司减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过,通过公司减资的方式退股,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公司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进行操作,而且还需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种是公司回购股权,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但对于挂名股东而言,想要适用这些情形让公司回购股权,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第四种是公司解散,如果公司出现了法定的解散事由,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公司就会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挂名股东的身份也会随着公司的注销而结束。但公司解散同样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公告等一系列操作。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退股,挂名股东都要注意与实际出资人签订书面的退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确保退股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