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东应当如何退出?


代持股东想要退出,通常有以下几种常见方式: 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式。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转让给实际控股人,二是转让给第三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就是说代持股东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实际控股人 ,如果是转让给第三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其次是请求公司回购股份。不过这种方式有一定条件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最后还可以通过解除代持股协议来退出。 无论选择哪种退出方式,转让股份的,需要将变更后的股东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中,并且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在《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相关概念: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显明股东:就是代持股份,在公司登记等文件上显示为股东的人,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但没有在公司登记等文件上显示为股东,而是委托显明股东代持股份的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