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不同意离婚该怎么撤回申请?
我和另一半去申请了离婚,现在处于离婚冷静期,但我后悔了,不想离了。可我不太清楚在这个阶段不同意离婚的话,具体要怎么撤回离婚申请,是要去民政局吗,需要带什么材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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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如何撤回离婚申请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受理后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存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不同意离婚,要撤回申请的话,首先要准备好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然后,亲自前往当初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到达后,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申请书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同时完成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这样,离婚申请就成功撤回了。如果超过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也会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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