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后公安受理了该如何撤销?


在探讨报案公安受理后如何撤销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不是所有的案件在报案并被公安受理后都可以撤销。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自诉案件,也就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情节相对轻微,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也就是说,在公安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等情况,自诉人可以决定撤回案件。例如一些轻微的侮辱、诽谤案件等,如果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害人可以向相关司法机关申请撤销案件。 而对于公诉案件,这是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一般涉及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个人权益,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这类案件一旦被公安机关受理,被害人通常不能自行决定撤销案件。不过,如果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这些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死亡,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撤销案件。 如果符合可以撤销案件的条件,具体的撤销流程一般是,报案人需要向当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申请。要以书面的形式说明撤销案件的原因和理由,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等。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他们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撤销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等因素。如果经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条件,公安机关会按照内部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最终作出是否撤销案件的决定。审批通过后,公安机关会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并通知相关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