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烟叶构成非法经营罪,不予逮捕意见书该怎么写?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运输烟叶这个场景中,如果未经许可运输,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烟叶就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运输烟叶需要相应的许可证。 当要写运输烟叶非法经营罪不予逮捕意见书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阐述。其一,从证据角度,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嫌疑人构成犯罪,或者证据存在重大疑问,无法达到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那么就可以提出不予逮捕的意见。例如,不能充分证明嫌疑人明知运输的是非法的烟叶,或者无法确定运输的烟叶数量、价值等关键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若证据不足,就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 其二,从社会危险性方面。如果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比如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是初犯,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没有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再犯的可能性等,也可以作为不予逮捕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等情形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其三,从法律适用方面。要准确分析案件是否真的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比如,可能存在对运输行为的性质认定有误,或者存在其他合法的事由可以解释运输烟叶的行为。如果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也可以在意见书中提出,要求进一步审查是否应该逮捕嫌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