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收入有税的情况凭证该怎么写?


在会计处理中,当主营业务收入存在税的情况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来正确书写凭证。这里我们以增值税为例进行说明。 首先,我们要明确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而增值税是一种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流转税。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同时要确认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及增值税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当企业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并产生增值税时,账务处理通常如下: 假设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此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在这个分录中,“银行存款”科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款项,包括了商品价款和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记录的是不含税的收入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通常为3%(疫情期间有优惠政策)。假设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取得含税收入5150元,征收率为3%。首先要将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 = 含税收入÷(1 + 征收率),即5150÷(1 + 3%) = 5000元,增值税额 = 5000×3% = 15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 总之,在书写主营业务收入有税情况的凭证时,要准确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税额,并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