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判刑一年六个月是怎么计算的?
我因为交通方面的事被判刑一年六个月,不太清楚这个时间是怎么算的。是从被抓那天开始算,还是从法院判决那天开始算呢?中间要是有取保候审的时间,会不会算在这一年六个月里面?想了解下具体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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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交通判刑一年六个月的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要理解“刑期”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刑期就是犯罪分子被法院判处刑罚的执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的“判决执行之日”,指的是罪犯被送到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开始服刑的日期。而“先行羁押”,是指在法院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时间段。也就是说,如果在判决前你已经被关押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例如,你在判决前被羁押了3个月,那么这3个月会从一年六个月的刑期中扣除,实际执行的刑期就变为一年三个月。 另外,如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取保候审的情况,由于取保候审并没有完全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只是要求其遵守一定的规定并保证随传随到,所以取保候审的时间是不能折抵刑期的。只有被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时间才可以折抵。所以,在计算交通判刑一年六个月时,要准确确定判决执行之日和之前的羁押时间,这样才能得出准确的服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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