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关于取保候审财保是多少条?
我因一些事涉及到取保候审,听说可以采用财保的方式,但不清楚刑诉法里关于取保候审财保规定在第几条,想知道具体的法律条文位置,好了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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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里,取保候审财保的相关规定在第六十八条。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而财保就是交纳保证金这种方式。根据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里明确了财保是取保候审的可选方式之一。 另外,对于保证金的数额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也有进一步的细化说明。例如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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