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取保候审是多少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分布在多个条文。 首先,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规定在第六十七条。该条表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条明确了什么样的人有资格去申请取保候审,从刑罚的可能情况、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案件的办理进度等多方面进行了考量。 其次,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一条说明了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要么提供保证人,要么缴纳保证金,以此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相关规定。 此外,还有关于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等规定在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规定。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一项或者多项规定。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