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是多少条?
我因涉嫌一些事情,可能会涉及到取保候审。想知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里,具体哪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这样我心里能有个底,清楚相关的法律依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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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多处涉及取保候审的规定。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首先,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该条表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方式,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此外,刑诉法还在后续条文里对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如第七十一条)、保证金的处理(如第七十三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刑诉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制度体系,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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