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交通事故中,由两个侵权行为所致,两个保险公司该如何承担责任?
最近遇到一起交通事故,事故是由两个侵权行为导致的,涉及到两个保险公司。现在不清楚这两个保险公司具体要怎么承担责任,是按比例分担还是有其他承担方式,想了解下相关的判定规则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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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交通事故中,若存在两个侵权行为且涉及两个保险公司,其责任承担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两个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况下,两个保险公司可能需在各自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险公司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等因素向其他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若两个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比如两个行为是分别独立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因力大小可以区分,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此时,两个保险公司通常会按照各自对应的侵权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比例来确定赔偿份额,在各自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在实际处理中,还需要考虑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比如保险金额、赔偿范围、免责条款等。此外,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由交警部门或相关司法机关根据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等情况进行判定,这也是确定保险公司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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