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存单诈骗母亲会怎么判?


假存单诈骗属于金融诈骗犯罪中的票据诈骗罪范畴。票据诈骗罪,通俗来讲,就是有人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在这个案例中,使用假存单进行诈骗就属于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来实施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各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一般来说,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在量刑时,除了考虑诈骗数额,还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比如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是否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也会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