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劳动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是如何复函的?


在我国,企业破产时职工安置是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虽然目前没有直接呈现湖北劳动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复函的具体内容,但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和普遍适用的原则来进行解读。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这意味着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以及补偿金等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处于优先地位。 对于职工安置的具体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一种是企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等渠道,为职工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同时,政府也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破产企业职工。 此外,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职工,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虽然我们没有具体看到湖北劳动厅的复函,但它应该也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