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进行了规范,以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首先,明确拆迁管理的基本概念。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在这里,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则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根据《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资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在拆迁补偿安置方面,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对于拆迁安置,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此外,拆迁人还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同时,该办法也对拆迁纠纷的解决作出了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总之,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从多个方面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进行了规范,保障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