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辞职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公司法人的概念。公司法人并不是指具体的某个人,而是公司这个组织在法律上的拟人化称呼,而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叫做法定代表人。通常我们讨论的“公司法人辞职”,准确来说是法定代表人辞去其职务。 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定代表人辞职,是否有补偿金要看具体的离职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主动辞职,且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公司通常无需支付补偿金。但如果是因为公司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一种情况是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并不在公司任职、领取工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法定代表人辞职时,通常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补偿金问题。不过,如果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有其他的协议约定,比如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公司提供了额外的服务,协议中约定了辞职时有相应的补偿,那么就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