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是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保险理赔、司法鉴定等场景中,用于确定伤者伤残程度的准则。它对于保障伤者合法权益、合理分配赔偿责任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在我国,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对于工伤导致的伤残,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这个标准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它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部分;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部分;职业病内科部分。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分为一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而在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人身损害案件中,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它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 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 10%),每级致残率相差 10%。在判断致残程度等级时,会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例如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等不同部位的损伤,都有详细对应的鉴定细则。 此外,在一些保险理赔的伤残鉴定中,保险公司可能会有自己特定的伤残鉴定标准,通常也是参考上述标准制定,但可能在部分细节上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一定要明确适用的标准。同时,伤残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只有依据准确的鉴定结果,才能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