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欠款,我在佛山能起诉他吗
我遇到个麻烦事,有个湖南人欠我钱一直不还。我人在佛山,平时也挺忙的,不想专门跑到湖南去起诉。就想问问,能不能直接在佛山这边起诉他呢?想了解下从法律规定上到底行不行,要是可以的话我就直接在佛山这边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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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你在佛山是可以起诉这位湖南欠款人的。 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那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这个湖南人在佛山有经常居住地(比如他在佛山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目前仍居住在佛山),那么佛山就属于他的经常居住地,你就可以在佛山起诉他。 另外,如果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对管辖法院有约定,并且约定了佛山的法院有管辖权,那么按照约定,你也能在佛山起诉。要是没有约定管辖法院,而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佛山(比如当初借款是在佛山交付给他的),那么根据法律,佛山作为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你同样可以在佛山起诉 。 不过,起诉还得满足一些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俗讲就是你确实因为他欠款权益受到侵害;二是有明确的被告,就是要清楚指明是这个湖南人欠款;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比如你要明确要求他还多少钱,以及说明为什么他欠你这笔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概念: 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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