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妨害公务罪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罪名,它涉及到公民与执法人员之间的行为界限问题。下面来详细介绍其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妨害公务罪的概念。简单来说,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认定是否构成该罪时,行为对象是一个重要因素。根据法律规定,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执行法定的职务时,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就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暴力、威胁方法也是认定的关键。暴力方法指的是对执行公务人员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像殴打、捆绑等。威胁方法则是通过对执行公务人员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要挟,使其不敢执行职务。比如,有人对正在执法的交警说‘你再管我,我就砸了你的车’,这就属于威胁方法。 此外,执行职务的合法性也很重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阻碍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公民进行抵制就不构成此罪。 还有,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场合也有要求。对于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必须是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而对于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便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该罪。这里的严重后果,比如导致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无法完成,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时,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因素。如果只是偶尔的情绪激动和轻微推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没有明显违法,一般不太会被认定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情节和证据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