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探讨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滥用职权罪的基本概念。滥用职权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位上,不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做了不该做的事,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如果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从主体方面来看,实施该行为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特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负责土地审批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他们拥有一定的土地审批职权。 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仍然实施该行为。例如,工作人员明明知道自己没有权力批准某块土地的占用,却为了私利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进行了批准。 客观方面,该行为不仅要有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还必须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这里的重大损失包括土地资源的浪费、国家土地收益的减少、因非法占地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等。比如,由于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使得原本规划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的土地被占用,影响了公共项目的开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损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涉及土地审批方面滥用职权的情形和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这些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准确判断和认定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综上所述,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具体的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从主体、主观、客观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