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在法律上具体是怎么判定达到立案标准的。我自己在经营一个小工厂,有时候会接到一些订单,有点担心不小心涉及到这类违法的事情,所以想弄清楚到底什么情况会被认定达到这个罪的立案标准,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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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简单来说,就是未经允许私自生产或者买卖那些专门为警察配备使用的装备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合法手续,生产或买卖达到这个数量,就可能构成犯罪。 二是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这些都是警用的特殊器械,私自生产、买卖达到一定数量也是不被允许的。 三是警棍五十根以上的;警棍作为常见警械,同样有严格限制。 四是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获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也就是说,哪怕生产、买卖的数量没达到前面说的标准,但要是通过这个行为赚了不少钱,达到五千元以上,也会被立案追诉。总之,法律设立这些标准,就是为了维护警用装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防止其被随意非法生产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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