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还重审程序有哪些违法情形?
我有个官司被发还重审了,但是我怀疑重审程序可能存在违法情况。我不太清楚发还重审程序的具体规范,想知道在这个过程中,什么样的情况算是程序违法,以便判断我的案子是不是符合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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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还重审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审理过的案件,发现存在问题后,要求下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发还重审程序中常见的违法情形: 首先,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应当发回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比如,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没有参加诉讼,这就属于遗漏当事人的情况。法院在没有合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这就是违法缺席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其次,在证据方面也可能存在违法情形。如果原审法院在收集、审查、认定证据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也可能导致发还重审。例如,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未进行调查收集,或者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证据未进行质证就作为定案依据。根据相关证据规则,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未经质证的证据直接使用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 另外,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也是常见的违法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有相应的审判组织形式要求。比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如果在实际审理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这些规定,就属于程序违法,可能会被发回重审。 还有,违反回避制度也会导致程序违法。如果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却没有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若法院未按照规定处理回避申请,使得这些人员继续参与案件审理,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上级法院可能会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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