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有哪些法律规定?
发回重审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认为存在问题,将案件重新发回原审法院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制度。它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第二审程序中,另一种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
在第二审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意味着如果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二审法院就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例如,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没有充分调查关键证据,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或者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通常会发回重审。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当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如果符合发回重审的条件,也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比如,发现原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影响公正裁判的情况,就可能发回重审。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原来的审判人员再次审理。并且重审的程序基本上和一审程序相同,当事人可以重新举证、质证、辩论等,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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