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会产生哪些可能的影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有着多方面的可能影响。 首先,从案件受理方面来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使得更多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加。原本一些处于模糊地带的劳动纠纷,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进入司法程序,法院需要做好应对更多案件量的准备。 其次,在审判流程上。该法规定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者则可以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这就改变了以往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的传统模式,简化了部分案件的处理流程,提高了效率,但也对法院审查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法院准确把握法定情形,判断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可撤销的事由。 再者,在适用法律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一些规则和程序。法院在审判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准确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例如,该法对仲裁时效、举证责任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同时,该法也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依据这些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最后,对法院的审判人员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带来了新的变化和规定,审判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这些新的法律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适应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需要。同时,法院还需要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形成良好的工作衔接机制,共同做好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