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曾经有过重大表现会有什么影响?
我有个朋友(实际是我自己关联的情况)成了犯罪嫌疑人,但他以前有过重大表现,比如曾勇救落水儿童、在灾难中积极参与救援等。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他以前这些重大表现对他现在的案件处理会有什么影响吗?会不会从轻处罚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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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犯罪嫌疑人曾经有过重大表现,这一情况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里是具有一定意义的。首先,我们要了解“重大表现”的含义。这里所说的重大表现,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做出过对社会有较大积极贡献的行为,比如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在他人生命受到威胁时见义勇为等。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过往的重大表现可以直接作为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过往的重大表现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酌定情节,就是法官在量刑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考虑的情节。法官在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时,会将其过往的重大表现纳入考量范围。如果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有过重大表现,说明其主观恶性可能相对较小,改造的可能性较大,那么法官有可能在量刑时适当从轻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全面、客观地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实现刑罚目的。犯罪嫌疑人曾经的重大表现,就属于可以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之一。这体现了法律不仅要惩罚犯罪,还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整体情况,做到罚当其罪。不过,具体到每个案件,这种重大表现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量刑,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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