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当时也没太搞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现在对方还款好像出了问题,我想知道这两种保证有啥区别,还有保证期间是怎么算的,我得清楚自己有啥责任,别稀里糊涂就背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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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它们在保证责任的承担上存在明显差异,而保证期间则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时间范围。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通俗来讲,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替债务人还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在债务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债务到期,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而不必先向债务人追讨。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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