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相邻权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相邻权,简单来说,就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关系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要求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要兼顾对方的利益,以实现互利共赢。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表明在处理相邻关系时,首先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则可以参考当地的习惯做法。 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这是关于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的规定,保障了相邻权利人在用水和排水方面的基本权益。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体现了在相邻通行方面,权利人有义务为对方提供必要的通行条件。 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是关于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相邻权利人需要给予对方利用自己土地或建筑物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保障了相邻权利人在通风、采光和日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这是对相邻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要求相邻权利人不能随意排放污染物,影响他人的生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