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处理相邻关系有多个重要原则。 首先是依照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意味着如果有明确法律规定,就按法律来;要是法律没涉及,当地被大家普遍认可的习惯做法也能作为依据。 团结互助、兼顾各方利益原则也很关键。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考虑对方利益。比如邻里之间对公共区域的使用,不能只图自己方便,而损害他人权益。像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才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要求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公平合理原则同样不可或缺。由于相邻关系种类繁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依法给予补偿原则,当一方因合理利用相邻不动产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要依法给予补偿。比如因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的就需要补偿。 相关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说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