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都有哪些?


在我国,处理相邻关系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是有利生产原则。这意味着要保障生产能够顺利进行、不断发展。如果因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之间发生冲突,阻碍了生产发展,那就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比如,相邻两家企业,一家生产需要从另一家企业旁边通行运输货物,那么另一方就不能随意阻碍,要保障其通行,以利于生产 。 其次是方便生活原则。这是保障相邻权利人生活便利的基本权利。简单来说,一方在行使自己物权的时候,原则上不能给相邻权利人的生活带来不便。比如楼上住户不能半夜制造巨大噪音影响楼下居民休息。要是因为这类事情产生纠纷闹到仲裁或诉讼,裁决机关会按照这个原则处理。 然后是团结互助原则。这是我们国家一直倡导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基于社会道德要求,当相邻关系出现权利冲突时,有关部门会通过调解,促进相邻权利人之间团结互助。例如邻里之间一方遇到困难需要临时借用对方地方放置物品,另一方应给予帮助。 还有公平合理原则。这是解决所有民事纠纷的基本准则,处理相邻权利冲突也不例外。不管是民间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还是仲裁和审判机关,在处理相邻权利冲突和纠纷时,都要做到公平合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平息争端,让相邻关系和谐解决。比如在分摊公共区域维修费用时,要公平合理地计算每家的份额。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规定执行;要是没有规定,那就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关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通俗讲就是邻居之间因为使用不动产产生的各种关系。 相邻权: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这种权利就是相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