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一起意外事故,身体受了伤。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对方要求做伤情鉴定。我不太清楚这个伤情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是受伤后马上就去做,还是等一段时间再做合适呢?想了解下伤情鉴定时间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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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时间规定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看。 伤情鉴定主要分为轻重伤鉴定和伤残鉴定。对于轻重伤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而伤残鉴定,一般是在治疗终结后进行。所谓治疗终结,通俗来讲就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比如骨折,要等骨折愈合,拆除固定装置,肢体功能经过一段时间康复训练后相对稳定的状态。通常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到6个月左右,但有些严重损伤可能需要更长时间。这是因为伤残鉴定主要是评估因伤害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只有在伤情稳定后,才能准确判断对身体功能的影响。例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就强调了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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