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中,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并不一定就属于个人财产。下面我们详细分析一下不同情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两个重要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则指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接下来,我们看看不同情形下房产的归属。如果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并且明确约定该房产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比如有书面的赠与协议,那么这个房子就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举个例子,小张和小王结婚后,小张的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子,同时和小张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明确表示该房子只赠与小张,那么这套房子就是小张的个人财产,与小王无关。 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就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比如小李和小赵结婚后,小李的父母出资买了房,但没有任何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那么在法律上,这套房子就会被认定为小李和小赵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如果是父母出首付,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首付部分要根据上述的规则来确定归属,如果明确是赠与一方,那首付对应的部分就是该方的个人财产;而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小陈和小孙结婚后,小陈的父母出首付买了房,登记在小陈名下,然后小陈和小孙一起还贷款。那么首付对应的房产价值可能属于小陈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就是小陈和小孙的共同财产。 总之,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出资情况、约定情况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