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接班前外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我在接班前外出办了点事,结果受伤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呢?我不太清楚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也不知道接班前外出这个情况符不符合要求,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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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接班前外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工伤认定的相关概念和标准。 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接班前外出受伤的情况,关键在于判断该外出行为是否与工作有紧密的联系。如果是为了开展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而外出,例如为了工作需要提前去领取工具、材料等,在这个过程中受伤,那么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因为这种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 然而,如果接班前外出是完全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比如去商场购物、办私事等,在此期间受伤,一般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因为工伤认定强调的是与工作的关联性,当受伤与工作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时,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在实际的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劳动者或者其家属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总之,接班前外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外出的目的、与工作的关联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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