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是记在借方还是贷方呢?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账目的时候,对于进项税额的记账方向有点拿不准。不知道在会计分录里,进项税额到底应该记在借方还是贷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也不太清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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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记账中,进项税额的借贷方向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进项税额,它指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般来说,在采购业务发生时,进项税额是记在借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会计原理角度来讲,企业购进货物等产生进项税额,相当于企业预先垫付了一部分增值税,这是企业的一项资产增加,而在会计记账规则里,资产的增加是记在借方的。例如企业购买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就是进项税额,会计分录为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不过,当出现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时,进项税额就会记在贷方。所谓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比如企业将购进的原本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此时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所以,进项税额正常采购时记借方,发生转出时记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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