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量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内幕交易罪,简单来说,就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这类内幕信息的人员,在相关重要信息还没公开之前,就进行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等行为,这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和正常秩序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首先,对于自然人犯内幕交易罪的情况。如果情节严重,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也可以不并处,只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要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话,那就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其次,要是单位犯本罪,对单位会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里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一般会综合多方面来判断,比如成交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的数额、是否多次进行内幕交易等。像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进行交易,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进行追诉。 相关概念: 内幕信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知情人员:包括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