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公司追偿过了三年怎么算?

我之前涉及一起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后要向责任方追偿。现在距离事故过去三年多了,保险公司突然又来找我追偿,我不太清楚这种过了三年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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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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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保险公司追偿过了三年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在这个时间内,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超过这个时间,虽然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权利人的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回到保险公司追偿的情况,如果从保险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享有追偿权之日起已经过了三年,并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那么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可能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例如,在这三年期间,保险公司没有向责任方主张过权利,也没有出现如不可抗力等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责任方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 不过,诉讼时效的计算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保险公司向责任方提出过履行请求、责任方同意履行义务或者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另外,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会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以,当保险公司追偿过了三年时,要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判断诉讼时效是否真的已经届满,以及保险公司的追偿是否还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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