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目的解释和限缩解释是怎样的?


在保险合同领域,“疑义利益解释”、目的解释和限缩解释是三种重要的解释方法,它们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条款具有关键作用。 首先,“疑义利益解释”是指当保险合同的条款出现歧义或模糊不清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保险合同通常是由保险公司预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例如,保险合同中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不明确,存在多种理解方式,此时就应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其次,目的解释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目的来解释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特定风险发生时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考虑合同订立的目的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如果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与合同目的相悖,应按照合同目的进行解释。比如,一份健康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当合同中某一条款的解释可能使被保险人在合理的疾病治疗情况下无法获得赔偿时,就应从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合同目的出发,对该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 最后,限缩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作缩小范围的解释。当保险合同条款的文字含义过于宽泛,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结果时,就需要进行限缩解释。例如,保险合同中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如果不加以限缩,一些轻微的自然现象可能也被包含在内,这显然不符合合同的本意。此时,就需要根据合同的目的和实际情况,对“自然灾害”的范围进行合理的限缩,将一些不构成保险意义上的重大损失的自然现象排除在外。 总之,这三种解释方法在保险合同的解释中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释方法,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合理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