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复印件证据有什么规则?
我有一些重要文件的复印件想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但不清楚法院对复印件证据的认定规则是怎样的。不知道复印件能不能被法院采纳,在什么情况下有效,什么情况下无效。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以便更好地准备我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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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复印件证据是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但法院对其有特定的规则。首先,我们要了解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关键特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真实性是指证据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伪造的;关联性则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这表明,原则上法院更倾向于原件证据,但在一定条件下,复印件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然而,复印件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因为它容易被篡改、伪造,所以法院在审查时会更加谨慎。如果仅有复印件,而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对方当事人又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单独将该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要是有其他证据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复印件的证明力就会大大增强。例如,有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与复印件所反映的事实相符合,法院就有可能采纳该复印件作为证据。 此外,如果提供复印件的一方能够证明该复印件的来源合法,并且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那么该复印件也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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