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累犯概念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我有个亲戚之前犯过罪坐过牢,现在又被怀疑犯了新罪。我不太懂法律,就想知道他这种情况是不是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才算是一般累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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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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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简单来说,就是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规定时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从这个法律条文里,我们可以总结出一般累犯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心里是清楚自己在做违法的事,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比如张三之前故意去盗窃,后来又故意去抢劫,这就符合主观条件。如果前罪或者后罪其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那就不能构成一般累犯。比如李四之前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之后又故意犯了诈骗罪,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所以李四就不构成一般累犯。 其次是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也就是说,这两个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要达到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标准。要是前罪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或者后罪可能判处的刑罚低于有期徒刑,那也不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比如王五前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后罪虽然是故意犯罪,但可能只判几个月的拘役,这样就不构成一般累犯。 最后是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这个五年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例如赵六因抢劫罪被判刑,假释出狱后,在假释期满后的第四年又犯了盗窃罪,那就可能构成一般累犯;但如果是在假释期满后的第六年再犯罪,就不符合时间条件,不构成一般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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