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与再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累犯和再犯这两个概念有点迷糊。想弄清楚它们各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这两者的构成条件具体是怎样界定的,有什么不同之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展开


首先来解释一下累犯和再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再犯则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 对于累犯,它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也就是说,构成一般累犯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二是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特别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里强调的是前后罪都必须是特定的这几类犯罪,不受前后罪被判处刑罚种类以及时间间隔的限制。 再犯的构成条件相对宽泛,只要是再次实施了犯罪行为,不管前后罪的性质、刑罚轻重、时间间隔等,都可以称为再犯。它并不要求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也不要求前后罪必须判处一定的刑罚,更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比如一个人第一次因为交通肇事(过失犯罪)被处罚,之后又实施了盗窃(故意犯罪),这种情况就属于再犯。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