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公款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数额?
我有个事特别纠结。我之前了解到有人贪污了公款,这公款在贪污期间产生了利息。我就想弄清楚,在法律上,这贪污公款所生的利息到底会不会算进贪污数额里面呢?这对判定贪污的程度和量刑感觉挺关键的,所以很想知道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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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贪污公款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数额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对于贪污数额的认定,关键在于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贪污行为直接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而贪污公款所生利息,它并不是行为人通过贪污行为直接取得的公共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贪污后至案发前,被贪污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的犯罪数额计算。 从法律原理的角度来看,贪污罪所惩处的核心是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利息是基于公款的法定孳息,是在公款被贪污后自然产生的收益。将利息计入贪污数额可能会导致对行为人处罚的不合理加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虽然利息不计入贪污数额,但这并不意味着利息可以被行为人非法占有。司法机关在处理贪污案件时,会依法追缴贪污公款所生的利息,以保护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财产秩序。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公共财产的全面保护,不仅要追回被贪污的本金,也要追回其产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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