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登记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注:该办法已被《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替代,现以新规定为基础解答)是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重要文件,它的目的在于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市场秩序。 首先,我们来看看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有以下四种情况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俗来讲,企业每年都要在规定时间内(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如果没在这个时间内完成,就可能被列入异常名录。二是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比如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变更,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如果没按要求做,经责令后仍不公示,就会被列入。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在公示信息时必须保证真实准确,如果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一旦被发现,就会受到相应处理。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工商部门在检查时,通过登记的地址联系不上企业,也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会面临诸多不良后果。这会对企业的信誉产生负面影响,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同时,合作伙伴在与企业合作前查询到企业处于异常名录状态,可能会影响合作意向。 不过,如果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想要移出也有相应办法。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然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对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