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消除误解迎真爱?

我正打算结婚,周围人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很多不同的说法,让我心里有些没底。我想知道到底该怎么正确解读这个司法解释,大家说的那些情况是不是真的,我不想因为一些误解影响我的婚姻,所以想了解下具体内容和如何消除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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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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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它在婚姻关系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对我们的婚姻生活有着重要影响。下面为您解读其中一些重要条款。 首先,关于房产问题。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通俗来讲,如果一方婚前买了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两人一起还贷款,离婚时房子可能归登记方,但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的钱和房子增值部分。这是依据该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其次,对于亲子关系的鉴定和否认。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比如,一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提供了一些证据,而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就可能支持怀疑方的主张。这依据的是解释三第二条。 再者,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问题。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一方答应把自己的房子送给另一方,但还没办理过户手续,是可以反悔撤销赠与的。这是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 另外,解释三还对生育权、婚内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这保障了女性的生育自主权利。在婚内财产分割方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要消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误解,我们需要认真学习这些条款,了解法律的真实意图。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关系的公平和稳定。在面对婚姻中的各种问题时,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正确的态度迎接真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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