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该如何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规范证据的收集、提供、审查、判断和使用等一系列活动的准则。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些证据种类与其他诉讼类型的证据种类有相似之处,但在行政诉讼中,每种证据都有其特定的收集和审查要求。 对于证据的收集,一般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在证据的提供方面,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关于证据的审查,人民法院会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构或伪造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提供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外,在行政诉讼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证据规则。例如,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后为了证明其合法性而随意收集证据。同时,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总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体系,它对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则,正确收集、提供和使用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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