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如何释义?

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最近听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跟劳动合同有关。我不太懂法律条文,想知道这条具体是什么意思,对我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有啥影响,希望能有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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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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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下面我们详细来解释这条规定。首先,明确一下劳务派遣单位的概念。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就是劳务派遣单位把自己招用的劳动者派到其他单位工作,这些被派遣的劳动者为用工单位干活,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再给劳动者发工资等。通俗来讲,就好比有个专门的“人力仓库”,把里面的“人力”租给别的单位用。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把原本的直接用工关系变成劳务派遣关系,从而逃避一些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比如不给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降低工资待遇等。举个例子,如果一家大公司自己出资成立了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然后把公司原来的员工都转到这个劳务派遣公司名下,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把这些员工派回大公司工作。表面上看,员工和大公司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了,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这样一来,大公司就有可能降低员工的福利和待遇,损害员工的权益。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这就扩大了禁止范围,更全面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钻法律空子。所以,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这种违反规定的劳务派遣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要求用人单位改正,保障劳动者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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