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2条如何释义?

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听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2条有重要规定,但我不太理解。想知道这一条具体是怎么解释的,对我和公司的关系有啥影响,里面的规定我和公司得遵循哪些,希望有人能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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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
  •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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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下面为您详细释义。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涉及的几个关键法律概念。劳务派遣,简单来说,就是劳务派遣单位把劳动者派到其他单位(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在这个关系里,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而用工单位则是实际使用劳动者劳动的单位。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就和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比如,在劳动者没有过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两个选择。 第一个选择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劳务派遣单位就必须让劳动者回到岗位继续工作。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让劳动者不会无缘无故失去工作。 第二个选择是,如果劳动者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没办法继续履行了,劳务派遣单位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一般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让其不能随意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能得到相应的赔偿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机会,维护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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